嘉建〔2020〕14号嘉兴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审核人:吴彩芸来源: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0-12-15点击数: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

    为鼓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的要求,现将制订的《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

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拟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批复的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为5000万元及以上,且工期为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守约、公平、及时、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工程施工中工程变更(含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签证、索赔、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在咨询合同中合理约定。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承担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及时处理施工过程结算履行过程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有关的具体工作事宜。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其承担施工过程结算指定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结算中承包方的相应工作事宜。

第八条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嘉兴市财政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约定与实施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特点等确定。可参照以下方法:

()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0.000以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桥梁工程的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上部结构工程等;

()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段内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

()以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装饰装修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

第十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比例等内容。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段编制,并分别提供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各分段投标价不得高于各分段招标控制价。

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如脚手架分项工程等;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如模板分项工程等。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文件,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积极配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做好结算审核工作。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计价应当以确认的计量结果为基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给予计量和计价;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予计量和计价;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已确认的完成工程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价款等资料。

第十四条 进度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则仍按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进度款。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工程量的追加()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确认并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支付;涉及合同价款和政策性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在施工过程结算中支付。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一致。若涉及工程延误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计划工期计算价差,工程延误部分的价差按现行计价依据动态管理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一)经监理人确认的分段结算工程的开始施工时间和结束施工时间,作为价差调整计算工期;根据施工分段结算节点工期对应月份(按日历月计)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要求节点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超过合同工期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格要素调整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降造成的价格要素调整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三)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应当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和计价。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相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第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可遵循下列程序: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对确认,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认无误的,双方应当签字盖章形成书面文件;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充分说明存在争议的事项,可按第二十二条进行调解;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无争议部分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有争议的,争议部分可暂缓结算和支付,待争议解决后应在下一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予以结算和支付,也可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因发包人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计量和计价。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可在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时予以约定。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文件;

()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按第二十一条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调解员进行调解。

鼓励通过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争议评审解决争议。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

()要求被检查单位改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录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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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