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有效)
作者:审核人:杨雪红来源: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日期:2021-11-10点击数:

ZJFC16-2021-0008

嘉建202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房源发布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的房源发布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规范经纪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调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前,应当首先核对委托方的身份信息和权属证明等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

(三)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存在、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价格和真实图片的要求,所有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嘉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办理房源核验手续,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核验通过获取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及二维码后方可在网络平台发布委托出售的房源信息。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且在显著位置标识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及二维码。

(四)严格房源信息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促成交易的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二、严格落实房源发布主体责任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强化认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房源发布行为。要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动态管理,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落实管控措施,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落实实名制要求,实名在各类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二)网络平台应当切实提高认识,应履行房源审核职责,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一是积极配合用户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在发布房源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及二维码。二是积极配合经纪从业人员房源发布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公司与实际相符。三是禁止虚假宣传,禁止发布不符合“五真”房源要求的房源信息。四是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一)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房源核验制度,对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及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依法查处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二级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将虚假房源发布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实施查处,坚决打击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

(三)强化信用惩戒。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制度,通过相关监管平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从严查处,通过信用惩戒、取消网签资格等方式督促整改。对于网络平台未能履行主体职责,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网信办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联合惩戒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本通知自 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市区出售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

 

市区出售房源网上核验发布规则

 

一、房源发布基本要求

1.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2.发布的房源须保证“真实存在”“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价格”“真实图片”,同时不得发布已售或有其他限制销售信息;

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且在显著位置标识嘉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的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及二维码;

4.对已网签出售、委托期限届满、查封的房屋,交易平台自动下架房源信息,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房源信息发布后,当房屋发生毁损、灭失、查封等可能对房屋出售产生影响的事项,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5.发布房源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6.发布房源描述中的信息应与房屋有关(请避免发布关于经纪公司介绍、业主心态、非法网址链接、邮箱等信息);

7.避免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至尊”“顶级”“世界级”“首个”“首选”“最”“绝对”“首家”等夸张极限类词汇。

二、交易平台房源发布规则

1.在交易平台发布房源时需正确填写房屋产权信息,包括权属证书号码、产权人姓名及产权人身份证信息;

2.房源录入时,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须与权属证书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房源其余相关信息应真实描述;

3.产权人可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房源发布,同一家经纪机构针对同套出售房源应避免重复发布(有效房源撤销挂牌后可再次发布),房源编码实行一房一码;

4.对已网签出售、查封、委托期限届满的房屋在交易平台挂牌的房源委托期限暂定为1年,交易平台自动下架房源信息

5.上传的房源图片需为该房屋现状的真实体现,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图片大小为5M以下,图片格式JPG、JPEG、PNG;图片需保证照片清晰、亮度充足,不得发布模糊、重复及图片中包含其它水印、文字、二维码等非图片本身信息(房源发布公司水印可允许);

6.申请挂牌房源由属地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核查,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附件:嘉建〔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有效).doc


      [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