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
作者:审核人:杨雪红来源: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日期:2022-07-01点击数:

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认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以及国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范围

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现有建成(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二、明确申请条件

(一)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书: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③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以及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及技术标准。

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④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⑤运营方案;⑥需求调查报告;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为省政府或省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试点地区,并列入县级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供地计划。

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④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⑤运营方案;⑥需求调查报告;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四)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消防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④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⑤项目改建(改造)方案(附相关图纸)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⑦运营方案;⑧需求调查报告;⑨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五)利用现有建成(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建设(运营)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④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⑤运营方案;⑥需求调查报告;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三、明确评审和核发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由(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项目认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生态环境等进行联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生态环境等进行联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生态环境、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对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利用现有建成(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人力社保等部门对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明确效力和用途

(一)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项目认定后,可按相关办法给予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或县(市、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有其他用地类别的,可按实际用电类别定比、定量按实计收

(五)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且相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六)未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五、明确退出管理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审批条件不符合确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提出(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注销认定书模板详见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注销后,需及时抄送税收、金融等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单位。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2年3月23

嘉建办〔202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通知 (终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