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审核人:彭惠芳来源: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日期:2023-08-31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工作要求,启动《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和《嘉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中关于要求开展分期竣工验收的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或单位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建筑法》(2019年修正)。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五个部分,分别为:

1、实施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或办理多张规划许可但只涉及一张施工许可的多个单位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

2、申请条件

实施分期竣工验收要符合六个条件:一是要明确分期竣工验收计划二是要求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建设完成,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和材料;三是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建设单位自验符合验收条件;四是要求符合各项消防措施要求;五是申请分期竣工的验收单位工程的供电、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齐全,室外工程、公共部位建设完成;六是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与尚未竣工验收的施工区域之间有安全防护硬隔离措施

3、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了操作流程;二是明确了操作要求;三是明确了不办理分期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四是明确以复函形式准予分期竣工验收、投用,复函不得作为不动产证登记的相关依据。

4、监督管理

明确了分期竣工验收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正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通过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

5、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分期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陆芸

联系方式:0573-83990019

政策原文:嘉建〔2023〕13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