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建〔2023〕16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审核人:蔡云霞来源: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3-09-14点击数: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嘉兴市建筑业保持了健康平稳的态势,2022年我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494.2亿元,同比增长7.2%。其中,完成省内产值1277.7亿元,同比增长7.5%;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5.1%,建筑业税收占入库税收比6.3%,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但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市建筑业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存在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核心竞争力提升不够,企业多而不强等问题,不能适应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我局研究出台《嘉兴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培育目标。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到2025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示范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不少于10家。

(二)认定条件。示范企业必须为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企业。认定条件除了规定示范企业的资质、产值、税金、创优评杯等基本条件外,还列了七类否定条件,全面综合性地开展认定。对于符合认定条件企业较少的县(市、区),可结合该地日常安全生产、“浙里建”应用、实名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酌情给予不超过1家的推荐指标,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参考本方案关于认定条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地企业发展实际,择优推荐。

(三)认定程序。每两年为一个认定周期,第一年为认定年度(2023年为第一个认定年度),第二年为复核(增补)年度;进入下一个认定周期,所有建筑业企业包括第二年增补认定的企业,均应当重新申请认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一是认定申请,企业在认定年度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汇总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确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局官网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二是复核(增补)工作,复核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七类否定条件进行复核,我局对存在七类否定条件的企业即时清出。

(四)支持政策。一是在提供“一对一”帮扶方面,要求各地建立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二是在差异化监管方面,对示范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三是支持项目承揽方面,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市外优势企业试点开展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示范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可认定为联合体各方企业的有效业绩。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四是在企业人员培训考核方面,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五是在创优评杯方面,示范企业参与优质工程创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解释。

联系人:陆芸;联系电话:0573-82872147。


政策原文: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