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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5〕4号)已于近日发布,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原《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于2022年印发,随着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城市更新中的规划编制、管理职责、实施机制、政策支持等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嘉兴市对中心城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机制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施城市更新的重要决策部署,不断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三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延续性。延续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不变;延续规划、土地、工程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管控要求不松。
(二)强化规范性。对更新方案的编制和审批、资金政策、协议搬迁等内容提出精细化管控要求。
(三)增强可操作性。与现有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相衔接,进一步增强实施机制和实施政策的灵活度,确保城市更新顺利推进。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城市更新活动的适用范围,即:在嘉兴市区城市建成区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框架下,综合运用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体检、产业培育、招商运营等手段,通过保护传承、改造提升和盘活利用等方式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综合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
(二)关于工作机制和职责。明确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通过嘉兴市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市区城市更新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各阶段各流程的工作职责。
(三)关于更新规划。理顺“专项规划—重点更新单元城市设计—详细规划—项目库管理”的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在重点更新单元城市设计编制上,提高对理念、内容以及管控引导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设计应当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方向、空间风貌、项目建议等管控引导要求。评审通过后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在详细规划编制上,进一步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或相关部门负责;在项目库管理上,明确市级部门、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更新单元城市设计及实际需求,提出城市更新项目建议,明确项目资金筹集方式、实施计划、实施方式等内容,市级项目由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库,区级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库实施动态备案管理。
(四)关于项目实施。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实施。积极引导居民自主参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明确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要求,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管控等要求。
(五)关于资金筹措。进一步明确积极争取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多渠道筹资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等工具筹集城市更新资金,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同时,完善市场化融资模式,鼓励市场主体多元化参与城市更新。
(六)关于政策支持。规划政策上,一是鼓励加强土地复合利用;二是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经充分论证后,可以按程序对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优化调整。土地政策上,如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可依据相关规定采用带建筑设计方案、带保留建筑物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搬迁政策上,明确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搬迁的,可以实施房屋协议搬迁。协议搬迁方案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货币(房票)补偿等多种形式。市级项目的协议搬迁方案应当报市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区级项目的协议搬迁方案应当报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查。其他政策上,明确相关市级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规划、土地、建设、消防、财税、不动产登记等城市更新相关配套政策。
四、关键词解释
城市更新:在嘉兴市区城市建成区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框架下,综合运用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体检、产业培育、招商运营等手段,通过保护传承、改造提升和盘活利用等方式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综合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
五、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2〕1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 读 人:袁 杰(市建设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87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