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嘉兴市住房保障局审核人:杨雪红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7-12-11点击数:

ZJFC16-2017-0010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各测绘单位

现将《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117

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

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管理,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有上盖、不封闭且单侧有柱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有上盖和两侧有柱,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柱不封闭的挑廊、檐廊、连廊,其上盖到廊内底面垂直距离大于或等于两个标准楼层高度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条 空调机位、设备平台、各类形式的檐、飘窗等永久性结构底板形成阳台顶盖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4.3.1 f)条款执行。阳台内的空调机位、花池、设备平台等结构形式,若与阳台为同一底板或同一围护结构的,属于阳台内部建筑空间,计入阳台建筑面积。有顶盖并与室内以墙、窗分隔不相通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嘉建〔201316)文件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飘窗窗体的上部或下部凹入空间,其外侧以各种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按所属楼层的层高计算飘窗建筑面积。

第五条 房屋内的汽车坡道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外通往屋面的汽车坡道有顶盖的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顶盖以出入口的结构顶盖为准。

第六条 体育馆(场)、报告厅等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报告厅等看台或座位下方空间加以利用且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核心筒内对外敞开的楼电梯前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八条 房屋的部分楼层或单元为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小区配套管理用房,而其他均为住宅的,整幢房屋视为住宅楼。物业、社区等小区配套管理用房参与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第九条 商业、办公等建筑与住宅建筑交叉连接形成“丁”字或“一” 字形的综合楼时,与商业、办公等建筑相连单元的住宅专用楼梯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

第十条 有地下室的房屋,其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5.8.7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单一功能的商业楼、办公楼,其共有建筑面积按使用功能、服务对象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辖区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71215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1215日施行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此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