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嘉建委建〔2017〕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的批复》(嘉政发[2017]34号)转发给你们。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编制《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既是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指导嘉兴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本《规划》明确了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与各项指标,理清了绿色建筑发展战略和技术路径, 明确了未来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要求,是我市推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的可靠依据和有效指导。现结合嘉兴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规划》划定了嘉兴市本级各区范围的绿色建筑规划政策单元分区,明确了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建设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指标,本级各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第二、(一)条规定,将上述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
2、《规划》明确了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等各县(市)域范围内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和全装修住宅占新建住宅的面积比例等目标,各县(市)应按上述指标要求编制本辖区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辖区内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建设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指标,并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第二、(一)条规定,将上述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认真按照《规划》要求,推进嘉兴市绿色建筑发展,以此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筑环境质量和空间舒适度,加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建设嘉兴市“现代化、国际化品质的网络型田园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5年)》的批复(嘉政发[2017]34号)
2.《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文本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附件:嘉建委建[2017]342号绿色规划.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