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嘉建建〔2021〕12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消防主体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关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督促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强化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责任落实,强化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推动服务关口前移、日常监管同步、问题过程化解,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一)规范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细则》,规范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和内容(详见附件1),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过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
(三)强化处罚力度。对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发现参建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
处理。
三、其他有关重点工作
(一)严格把关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要严格审查特殊消防设计的申请,对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对符合特殊消防设计申请的,按照省建设厅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建设局确认后报省建设厅。
(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市场化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审验效率。同时健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违法惩戒等责任追究制度,指导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规范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专人管理制度、质量考评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信息化,做好档案管理归档工作。
(四)落实信息互联互通。要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可采用不同形式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科室(单位)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程序和内容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程序和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规范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程序和内容。审查工作程序和内容主要为:审批受理、文书出具、档案管理。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程序和内容主要为:审批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文书出具,档案管理。
一、审批受理
(一)消防设计审查受理。
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合格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受理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消防验收和备案受理。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收到验收、备案资料后,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或收到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工程,应在被确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一)消防验收程序。
1.确定验收人员和日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或收到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后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确定不少于2名消防验收人员,并告知建设单位验收日期。
2.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建设单位作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总结汇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责任主体情况、引用规范标准、涉及消防工程内容、以及消防查验情况等;设计、施工单位分别汇报过程中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合同完成情况等,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3.抽查消防工程资料档案。查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竣(交、完)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评估报告;抽查涉及消防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情况等。
4.开展现场评定或检查。消防验收人员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或检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派员到场,配合现场评定或检查。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内容。
现场评定应当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具体内容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三、文书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书式样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一)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文书。特殊建设工程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消防验收意见文书。特殊建设工程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备案抽查结果文书。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检查不合格的,自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四、档案管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嘉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建建〔2021〕42号)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同时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