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委对《嘉兴市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嘉建委建〔2010〕297号)实施以来的经验进行总结完善,制订了《嘉兴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嘉建委建〔2010〕297号文件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是指,在原有见证取样检测和有关检验的基础上,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质量抽样检验(以下简称实体检验),检验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承担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担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同一工程的检验项目应当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验。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验的主要项目有:
(一)建筑工程
l、混凝土强度;
2、钢筋保护层厚度;
3、砌筑砂浆强度;
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垂直度;
5、混凝土板厚和楼层层高。
(二)市政工程
1、道路路基强度、面层强度及厚度;
2、桥梁工程混凝土强度;
3、桥梁工程钢筋保护层厚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并出具委托书。
检验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检验费用的承担比例。监理单位应当在委托书中签署复核意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制定检验方案,确定抽检的项目、数量或次数等,并在实施前将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后三十天内到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检验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验条件。
(三)检测机构经应当审核确认抽检项目、数量或次数等符合有关规定,并向建设、施工单位出具受理单,受理单应当注明检验预算费用。检测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在工程结构平面图上注明抽检的项目、数量或次数等,同时与委托单位约定检验的具体时间。
(四)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检验项目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检验报告,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 实体检验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规程和以下规定:
(一)建筑工程
1、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优先采用回弹法。采用回弹法强度检验的,施工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养护方法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检验符合设计要求。
1.2采用回弹法检验时,构件抽检的最小数量应当符合下表。
回弹构件抽取最小数量表
建筑层数 | 最小抽取层数 | 最小抽取构件数量 |
六层(含)以下 | 每二层抽取一层 | 每层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构件抽检各不少于3个。 |
七层~十一层 | 每三层抽取一层 | 每层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构件抽检各不少于3个。 |
十二层(含)以上 | 每四层抽取一层 | 每层同一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构件抽检各不少于3个。 |
注:1)底层、顶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为必检;2)同一砼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确定抽取数量时以变形缝为界。
1.3下列情形和结构部位宜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构件混凝土强度。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应当先确定回弹检验试件,并根据回弹结果选取取芯构件:
(1)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
(2)采用回弹检验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
(3)±0.000以下基础结构或地下室底板构件;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采用该方法进行检验的构件。
1.4在采用回弹-取芯法的区域内,回弹-取芯法检验的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D的规定。
1.5±0.000以下基础结构等不具备回弹条件或对无法采用回弹检验的构件,可采用取芯法检验。检验抽样数量按每2000m2层面积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不少于一组确定,当抽样数量大于10组时可以10组为限。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1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选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2.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当均匀分布,并先选主要承重构件。选取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当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对悬挑梁,应当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当全数检验;
(3)对悬挑板,应当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当全数检验;
(4)计算梁、板数量时,梁以施工图上的编号为单位;板以纵横轴线包围的区间为单位。当梁、板数量不能精确计数时,可按下表规定确定数量。
每1000m2建筑梁、板构件最小计数表
建筑类别 构件类别 | 框架与框剪结构的住宅工程 | 框架与框剪结构的公建工程 | 其它工程 |
混凝土梁 | 50 | 40 | 30 |
混凝土板 | 40 | 30 | 20 |
混凝土悬挑构件 | 按施工图中悬挑结构最多一层的1/2构件数乘层数计数 |
注:采用本表计数后,当抽取检验的构件最少数量小于(1)—(3)款的规定时,按(1)—(3)款的规定。
3、砌体承重结构工程砌筑砂浆强度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检验方法优先选用贯入法,也可采用其他现场检验方法。
3.2检验数量以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的砂浆不少于3个构件确定。建筑工程设变形缝时以变形缝为界。
3.3检验点应当均匀分布并优先主要承重构件。
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垂直度观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1多、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次数均不少于3次,时间分别为各基准点和观测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单位工程竣工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增加观测次数。高层建筑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可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4.2高层建筑应当进行建筑物垂直度观测,分别在基准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每完成十层、主体结构结顶时各观测一次。
4.3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基准点、观测点。由检测机构所做的沉降、建筑物垂直度观测仅作为第三方对建(构)筑物沉降、倾斜情况的一种监督与校核,施工单位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观测。
5、混凝土板厚与建筑层高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1板厚与层高测量优先选用非破损检验方法进行测量,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校准。
5.2每一单位工程,住宅工程按户数的1%抽检且不少于3户;其余工程按自然间数的1%抽检且不少于5个自然间。取样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均匀分布。
(二)市政工程
1、道路路基强度、面层强度及厚度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1道路路基强度:测弯沉值,每车道、每1OOm测1点。
1.2面层强度及厚度:
1.2.1混凝土路面面层强度及厚度检验以钻芯法为主,每5000 m2抽测1点,取样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且同一强度等级的试样不少于3个。
1.2.2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强度:其中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及沥青贯入式面层,测弯沉值,每车道、每1OOm测1点;测厚度,每5000m2抽测l点;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测压实度,每5000m2抽测1点。
2、桥梁工程混凝土强度检验:
2.1桥梁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当分别对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进行检验,检验方法优先选用回弹法。碳化深度检验宜采用1%酚酞溶液及碳化深度测定仪检验。
2.2桥梁工程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数量,上部结构按砼构件总数5%且不少于5个构件的数量进行抽检,下部结构按砼构件总数10%且不少于5个构件的数量进行抽检。
2.3当采用回弹法检验不符合设计强度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构件可采用钻芯法检验,检验点选取应当经设计单位确认。
2.4本条所说上部构件是指盖梁(含盖梁)以上的结构构件,拱桥是指墩台(不含墩台)以上的结构构件。
3、桥梁工程主体结构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当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测。复测应当由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等相关人员参加。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并抄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经复测后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相符的,由各方主体分析原因,责任方承担复测检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证实初始检验存在原则性差错的,由检测单位承担全部检验费用;复测结果与原报告结果没有原则性差错的,复测检验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实体检验最终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检测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其承担的实体检验工作和提交的检验报告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检测机构应当按时提供检验报告,按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检测机构的实体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嘉建委建〔2010〕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