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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建委办[2010]276号
关于调整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
根据我市实际,结合房屋结构类型和平均造价情况,特调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物业类型 | 交存标准 |
未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别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 | 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
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高层(含小高层)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 | 80元/平方米 |
车库、车位(含人防设施)、公用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 | 50元/平方米 |
本交存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凡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在此日期之后的,按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已有部分房屋办理过维修专项资金交存手续的,仍按原交存标准执行。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仍按原交存标准执行。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2000年8月2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通知》(嘉建委房[2000]373号)、2001年1月15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小高层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费标准的通知》(嘉价管[2001]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