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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揽业务并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代理投标或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招标投标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代理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标准预算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并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招标代理活动各环节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到场,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二、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提升代理服务水平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准预算价,协助招标人设立投标合理报价范围(即最高投标限价和风险控制价),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表,开评标过程资料,招标申请核准表,招标代理合同,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项目批文,施工图审查意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异议及投诉处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资料,网上公示记录,招标代理评价意见,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在本地区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及招标人考核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应认定为负面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公布、记入不良行为。
(二)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记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代理活动中的负面行为,并将每月记录的负面行为报嘉兴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1.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细则
2.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负面行为认定细则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整改,认定为负面行为,并予以公布: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明显歧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内容);
(二)制作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文书中错误较多,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矛盾表述不一致,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可能造成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
(三)制作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其标准、格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要求的;
(四)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等数据电子文件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的;
(五)因招标代理的工作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工作需要流程回退或重新组织开、评标的;
(六)对异议或投诉不积极主动配合的;
(七)逾期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令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整改,认定为负面行为,同时记入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招标人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一)私自变更、修改、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答疑纪要、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的;
(二)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符合法定时间的;
(四)投标截止时间前,拒绝接收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的;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私自拆封或破坏已经封存的投标文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七)组织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与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且无法纠正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
(十一)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
附件2
嘉兴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
序号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负面行为情况 | 处理情况 | |
企业 | 从业人员 | |||
监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后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的调查取证材料。
(此文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政策解读:
[图解]《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执业规范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执业规范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