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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FC16-2022-0004
嘉建〔2022〕3号
关于修改嘉建〔2020〕12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信用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各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推动公平性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打造我市更优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结果,决定对《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建〔2020〕12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原文第十七条“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经纪机构,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AA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公示;(二)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三)在代办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四)可享受代办房屋交易纳税登记、贷款、资金监管等经纪服务时的绿色通道服务;(五)对经纪机构可减少双随机检查频次,对经纪机构开展代理销售等业务过程中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六)银行可提供合同网签、资金监管、贷款“一站式”服务,可对无征信等问题的客户提供利率上的优惠;(七)开发企业在选择代理销售机构时,可优先选择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经纪机构;(八)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
修改为“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经纪机构,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AA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公示;(二)对经纪机构可减少双随机检查频次,对经纪机构开展代理销售等业务过程中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三)开发企业在选择代理销售机构时,鼓励选择信用评级好的经纪机构。”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