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建〔2022〕4号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审核人:蔡云霞来源: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3-04-25点击数:

一、制定目的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建设局联合嘉兴银保监分局印发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8〕7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杠杆作用,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维保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1.保险内容和期限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内容包括《通知》中规定的9条内容,并满足保修期限要求。保险期限自房屋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房屋采用集中交付消费者的,保险期限自按首批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房屋采用分批交付消费者的,保险期限自所在批次交付消费者之日分别开始计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生效之前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2.保费计算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结算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3.保险条款及费率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对于投保单位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机构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4.投保模式

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按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鼓励工程项目同时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免予缴纳物业保修金。住宅工程在办理免缴纳物业保修金手续后,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5.承保单位

承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机构应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优的企业。保险机构可单独承保,或联合数家保险机构共同承保。

6.风险管理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机构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关联关系。

7.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对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质量缺陷承担理赔保修义务,保险机构应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立专门的理赔保修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制定出险查勘和理赔保修流程,自行建立或委托第三方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机构,提供专业、高效的维修服务。保险机构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同步交付业主。

8.争议鉴定

索赔人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在异议的,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9.平台信息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潜在缺陷的保险机构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三)工作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同时强化部门监管和信息反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

解读人:陆芸

联系方式:0573-82872148

 

政策原文:嘉建〔2022〕4号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