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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嘉兴市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2.市级相关单位名单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兴市公安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1:
嘉兴市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为规范嘉兴市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保障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5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安全、环境、公共秩序、附属设施等方面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沿城市道路的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不包括铁路、公路等专属桥梁。
(三)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利用原则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城市交通、市政养护、城市绿化、车辆停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用途。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做好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交通安全和协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五)资规、交通、水利、应急、电力、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桥下空间配套建设移交管理
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相关设施应与城市桥梁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因特殊原因无法与城市桥梁主体同步的,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场并恢复,确保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
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城市桥梁,由接收管理的单位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未完成移交的城市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桥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申请程序
利用桥下空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桥梁管理单位提出利用需求,编制并同步提交使用
管理方案(包括用途、范围、期限、桥梁防护措施、管理职责以及安全和应急措施等)。
(二)桥梁管理单位提请属地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估通过后,需求方与桥梁管理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协议和桥梁保护协议。
因市政设施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桥梁管理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桥下空间使用方,按照协议规定完成腾退,并做好桥下空间恢复工作。
六、日常管理
(一)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并应当负责桥下空间的保洁工作。
(三)未利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由属地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桥梁管理单位通过设置护栏、种植绿化等措施进行管理,由属地环卫部门负责桥下空间的保洁工作。
七、禁止性行为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二)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三)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
者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八、其他事项
(一)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附件2:
市级相关单位名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