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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处罚
作者:南湖区住建局审核人:孙超琼来源: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日期:2023-08-15点击数:
南湖区住建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商贸公司的装修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随即便对现场进行核查,针对上述问题,2022年12月25日,区住建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明,2021年9月,A商贸公司开工建设内部装修项目,建设规模为4095平方米,合同价格为480万元,并于2022年2月完工,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将内部装修项目投入使用。A商贸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张某为直接责任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区综合执法局决定对A商贸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工程造价数额的2%)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张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没有质量保障,既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也对员工以及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