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二)
作者: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沈佳涛来源: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1-26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二)

----法规适用范围、实施前提、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公平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征收房屋的前提、征收补偿的对象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一、适用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征收的前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条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界定,将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

三、征收与补偿的对象

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补偿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这就明确了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

四、补偿的公平性

公平补偿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各方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补偿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