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十三)
作者: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薛宇梅来源: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12-25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十三)

----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解读】本条是关于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的规定。

一、关于搬迁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需要搬迁他处居住,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此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是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关于临时安置补偿的规定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不必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不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目前,我市市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