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三)
作者: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沈佳涛来源: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2-07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规解读(三)

----公共利益的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本条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作了明确,即对征收房屋的条件作了明确。

一是必须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对公共利益概括性规定。

二是符合本条例列举的情形。本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是强调为了上述目的,确需征收房屋。也就是说,确需使用这幅土地,而这幅土地上存在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如果不采取征收方式,通过其他方式就无法获得该建设用地。本条还明确了征收房屋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