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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五)
----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应充分尊重民意实施“两轮征询”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八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解读】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关于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需实施“两轮征询”和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的规定。
一、关于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两轮征询”的规定
条例明确,征询包括第一轮征询和第二轮征询。第一轮征询是指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下一步征收工作。第二轮征询是指在第一轮征询达到规定比例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80%。
根据条例要求,嘉兴市研究制定了《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贯彻条例落实。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明确,签约比例应达到本项目被征收人总户数的95%(含)以上,被征收人总户数为100户(含)以上的项目,具体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的主体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是书面告知的对象为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