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六)
作者: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薛宇梅来源: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4-30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六)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解读】条例第十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本条未作具体规定,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根据本条例对其作出明确,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情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各类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等事项。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

条例明确,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可行。

三、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明确,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条严格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应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阶段即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使被征收人更早地掌握和了解到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参与房屋征收工作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