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七)
作者: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沈佳涛来源: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5-27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被征收人救济渠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有关事项、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规定。

一、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及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作出和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使被征收人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也就是说,公告中应当明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有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是征收实施前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宣传、解释的内容,一方面要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服从大局,及时完成搬迁;另一方面,要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结算办法等。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为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原则的要求,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即使未依法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示,也不影响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方式对权利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