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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使用、监督,减少矛盾纠纷,实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兼顾透明和专业,依法依规维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括十部分。
第一部分为公共收益来源及归属。归纳了公共收益的来源种类,并明确了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第二部分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由物业服务人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的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明确了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
第三部分为公共收益账务管理。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共收益管理主体账户开立、账户名称和收益入账等要求。强调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部分为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明确了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五种情形。
第五部分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明确了公共收益使用规定及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对公共收益使用的必要性、规范性的指导监督及公共收益使用前向社区报备。
第六部分公共收益的审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街道(镇)需要对公共收益审计的情形以及审计费用支付。
第七部分为公共收益公开。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经营性收支公示表、小区资产公示表、审计报告公开时间、渠道、频次等。
第八部分公共收益移交。明确了服务合同终止或业主委员会届满、中止时,应十日内将公共收益资金及账目等相应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
第九部分公共收益的指导监督。明确了公共收益管理、移交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路径与方法。
第十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时间及多业主的非住宅物业项目的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陆芸
联系方式:0573-82872241
原文:(有效)嘉建〔2024〕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