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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九)
作者: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沈佳涛来源: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7-29点击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九)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利于弥补原拆迁条例强调市场化补偿、忽视对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问题。对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征收的房屋是个人住宅;二是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考虑到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优先具体办法等具有很强的地域差别,属于地方事务,本条例授权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市市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征收个人住宅,明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可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面积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从而与住房保障制度接轨,保障生活特殊困难和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