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一、什么是公共收益?
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取的收益。
二、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运营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三、公共收益具体包括哪些来源?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费;开展商业活动、快递柜、自动售卖机投放场地租赁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道闸、电子屏等投放商业广告收益;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出租收益和经营产生收入;通信设施设备占地费或场地费;公共收益利息、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其他收入;违约金、赔偿金等。
停车费 快递柜租赁费 小区广告费
四、公共收益由谁管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未约定的,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
物业服务人提取的管理成本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共收益的30%。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
成立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
五、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公共收益?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以下情形:
(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
(三)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的费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作联系通讯费、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人员报酬或补贴等。
(四)用于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务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电费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五)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六、公共收益资金存在哪里?
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
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专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用于公共收益的存放。
七、怎样才能使用公共收益?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收益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
八、公共收益需要公开吗?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原则上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并在每年7月底、1月底前将上一期收支公示表张贴于小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在“嘉物管”平台线上同步公示。
咨询电话(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南湖区住建局:0573-82163215
秀洲区房管中心:0573-82711769
嘉善县物管中心:0573-87287229
平湖市物管中心:0573-85631997
海盐县物管中心:0573-86027605
海宁市物管中心:0573-87287229
桐乡市物管中心:0573-88138761
经开区建设交通局:0573-83676084
港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0573-85508106
市房管中心:0573-8287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