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知多少, 这8条小知识助您快速了解
作者: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陆芳来源: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8-23点击数:

一、什么是公共收益?

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取的收益

 

 

二、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运营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三、公共收益具体包括哪些来源?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费;开展商业活动快递柜、自动售卖机投放场地租赁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道闸、电子屏等投放商业广告收益;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出租收益和经营产生收入;通信设施设备占地费或场地费;公共收益利息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其他收入违约金、赔偿金等。

   

   停车费           快递柜租赁费      小区广告费


四、公共收益由谁管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未约定的,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

物业服务人提取的管理成本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共收益的30%。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

成立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

 

五、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公共收益?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以下情形

(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

(三)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的费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工作联系通讯费、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人员报酬或补贴等

(四)用于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务、招标代理,以及水电费等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支出

(五)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六、公共收益资金存在哪里?

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账户。

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专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用于公共收益的存放。

 

 

七、怎样才能使用公共收益?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收益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

 

八、公共收益需要公开吗?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原则上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并在每年7月底、1月底前将上一期收支公示表张贴于小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在“嘉物管”平台线上同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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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物管中心:0573-85631997

海盐县物管中心:0573-86027605

海宁市物管中心:0573-8728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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