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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十)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和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和评估办法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可以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明确了评估的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争议的解决机制
关于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置,包含两个程序,一是申请复核,二是申请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权利并不专属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同样可以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我市市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都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
本条是一个授权性条款,明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