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建〔20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
作者:审核人:唐雯来源: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5-12-30点击数:

ZJFC16-2025-0005

嘉建〔202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建立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管理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直管公房管理责任

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负责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租赁管理、安全维修、使用处置等。

市房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具体实施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直管公房分类管理

在尊重历史、保障承租人权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实施分类管理。

(一)租赁证管理

1999年1月1日前享受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分配政策的家庭,已建立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赁关系并持有租赁证的承租人以《嘉兴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记载为准),按照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相关规定,可适用续租、变更承租关系、成套住宅出售、征收搬迁等相关政策

承租家庭出现直管公房应当过户情形的,应及时办理直管公房过户手续。

(二)协议租赁管理

1999年1月1日前享受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分配政策的家

庭,已建立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以租赁证记载为准)死亡,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但暂时不符合过户条件或有遗留问题承租人家庭成员可签订协议租赁合同承租人家庭成员符合过户条件或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可重新办理过户并建立租赁证租赁关系。

(三)市场化租赁管理

提高房源使用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区空置国有直管公房(含住宅非住宅公房面向市场出租因历史原因暂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另行研究确定。

三、加强直管公房全流程管理

(一)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

根据租赁管理类型,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办理租赁证,列明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和租赁双方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及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数额、计租面积、租金收缴方式等信息,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情形及纠纷解决途径。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及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管中心确定,其中租赁证租赁市场化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协议期限一般1(一年一签)。

2.合同续签

未办理租赁证或未签订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或未明确租赁期限的,应及时办理补签、续签重签手续。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意愿且未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

对发放租赁证的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标准、租金加租、租金减免按照现行文件执行。对协议租赁的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标准按照协议租金文件执行。对市场化方式出租的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应委托第三方评估经市房管中心同意后执行对于招租三个月以上未出租或两次招拍挂流拍的房产,可由受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房管中心同意后,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招租。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租金标准的,另行研究确定。

建立市区国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动态调整机制,市房管中心应结合嘉兴市区住房租赁市场及承租人租金承受能力,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适时开展租金调整。

2.租金收缴催缴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证、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房屋租金交至直管公房资金专户

受托管理单位应加强租金收缴工作,做到日收日清。

出现承租人未按照租赁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情形的,应通过上门告知、发放通知书等多种途径催缴,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催收力度,并视情组织清退。

3.租金减免追缴

加强租金减免审核和追缴公安、民政部门每年开展死亡、低保信息核对,对于承租人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后仍给予减免的,应当从不符合减免条件之次月起重新核算租金并予以追缴。

(三)加强直管公房日常管理

1.房屋安全管理

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台风、城市旱涝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抗台抗旱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房屋修缮养护

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房屋、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破损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修。因承租人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报修而致使损害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委托管理费用中列支。特别重大维修项目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维修预算。

3.房屋装修管理

承租人确需对市区国有直管公房进行装修的,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保证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变动后的房屋部位及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租赁关系终止时,租人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四)加强房屋处置管理

1.成套住宅出售

根据《嘉兴市区现住国有直管成套公房出售实施细则》,每年由市房管中心发布直管公房出售公告。对办理《嘉兴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承租家庭,结合情况开展出售工作。

2.房屋征收搬迁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征收(收购)、搬迁应根据《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涉及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嘉房委办〔2012〕2号)及现行有效的征收(收购)、搬迁等相关规定执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市区国有直管公房征收(收购)、搬迁工作

3.房屋收回管理

承租人退出直管公房应当办理退租手续由承租人提出退房申请,受托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验收确认物品搬离,并结算租金、水电等费用,收回情况报市房管中心(租赁证租赁的需开具停租单)。如收回房屋涉及承租人自行购买面积的,则按当年度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回购。

4.房屋清退管理

建立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等部门信息核查机制,定期开展承租人资格审查主动发现不符合条件承租情形;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违约占用、使用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1通过与事实不符的资料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资格的;

2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本地(市区各街道),其家庭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或改签协议租赁的

3承租人已享受政策性购房(包括购买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拆迁实物或货币安置等)或住房补,其家庭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或改签协议租赁的

4承租人在市区围内持有住房且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其家庭成员无法办理过户或改签协议租赁的

5承租人租约到期后不补签、续签、重签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的;

6)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或互换房屋的;

7)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关、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8)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严重损坏承重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私自对房屋进行拆建、翻建或改扩建且拒不整改的;

9)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灭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拖欠水、电、燃气、网络、电视、电话、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从而导致管理部门承担重大连带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0)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11)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2)-(4)项的,结合承租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意愿,可转为市场化租赁。

(五)加强直管公房监督管理

1.收支管理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部门预算,市房管中心应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确保管理规范、租赁有序、服务优质。

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收缴收入及房源出售等产权转移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2.管理绩效

压实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厘清管理职责并强化落实进一步理顺承租关系,合理实施分类管理、分类处置,提高租金收缴水平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更好地发挥市区国有直管公房保障居住功能防范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高管理绩效。

3.档案管理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摸清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底数,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和交接制度,加强档案资料动态更新。落实档案管理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规范。

四、其它事项

通知2026126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嘉2023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26

政策原文:嘉建〔20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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