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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浩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嘉兴市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序号 | 主要建议 | 答复内容 |
1 | 围绕嘉兴市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政策,提出明确空置房认定标准、制定阶梯式减免方案、规范办理流程与监管机制,推动物业服务创新升级等意见 | 一是多措并举提升物业服务质量。2025年至今,全市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物业服务领域问题整治,公布市县两级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持续畅通业主诉求通道;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社区等开展小区物业服务履约、公共收益管理情况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建设局印发了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统一参考范本,结合专项整治持续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就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物业服务信息全面、及时、有效公开,推动小区物业服务信息进行线上公示,最大限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实现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物业服务考核,积极推进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并对结果进行公开,试点推进业委会委托第三方开展物业服务履约评价,依托合同机制督促物业服务质量提升。 二是推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格局。市建设局修订印发《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细化各级服务内容,为业主更好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提供支撑,同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指导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县市结合实际,积极会同行业协会制定属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行业参考价,夯实质价相符基础,如我市平湖、海宁皆已实现“菜单式”物业服务收费模式。 三是推进物业服务创新升级。在《关于推动现代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中明确引导企业多元经营,在“美好家园”等案例选树中,将针对在管小区开展家政、养老、电子商务、托幼、快递收发等生活服务纳入标准,强化政策引领。我市平湖市已探索由国有企业、强社公司、强村公司与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合资合作组建的多家大物业公司,实施“城镇运营+公共服务+资产运营+物业管理”全方位服务供给。 四是关于空置房减免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空置房理应缴纳物业费。 关于制定和规范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问题,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研究中指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在当前《民法典》已有规定的前提下,国家、我省及我市均暂无针对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政策,若上位法条调整,我局也将及时根据上级文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深入开展“治理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通过抽查检查、督导约谈等多种形式,形成整治高压态势;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常态化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物业服务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宣传,提升居民对物业服务内涵边界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物业、业主关系;持续推动业委会(物管委)组建,建立健全业委会(物管会委)培训体系,提升业委会(物管委)履职能力,建强小区自治主人翁,同步积极推进三方协同共治,健全议事协商机制,推动小区物业管理矛盾就地化解;推广省物业服务合同范本,规范合同签订,针对物业费纠纷,探索实施“共享法庭”模式,推动物业费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 |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