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嘉建〔2023〕13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审核人:马超来源: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日期:2023-08-31点击数:


关于开展建工程项目分期竣工

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嘉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或单位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或办理多张规划许可但只涉及一张施工许可的多个单位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及水电等公用企事单位开展必要性、技术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确认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施分期竣工验收

(一)明确分期竣工验收计划。分期竣工验收计划应包括分期范围、次数及时间。分期范围应以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组合为主进行区域划分,区域和功能相对独立,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不得单独划分,规划要求纳入首期建设范围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在首期完成验收。分期次数包含分期竣工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分期竣工验收到最后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跨度不超过1年。

(二)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已经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且竣工图已编制完成,相关评价以及检测工作已完成,已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工程技术资料符合工程档案分阶段验收要求。

(三)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已组织单位工程竣工核查,对工程安全管理、质量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查自验,确认符合验收要求。

(四)申请分期竣工验收范围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措施。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申请分期竣工验收范围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五)申请分期竣工的验收单位工程的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设施已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具备入连通的条件,并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查验合格,保证独立运行。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受电设备不得与验收范围外的受电设备存在电器连接。电梯等特种设备具备使用条件,涉及基本使用功能的室外工程、公共部位、设施等已建设完成。

(六)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施工区域之间有安全防护硬隔离措施验收通过的单位工程有独立使用空间,施工区域界面清晰、运行安全。

三、实施要求

(一)在满足以上申请条件且保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 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建[2020]15号)中规定的操作流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按现有“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联合验收模式,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工作。

(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上线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功能模块前,应按照现行实施程序操作及时限要求开展线下分期竣工验收工作(消防备案抽查应在审批监管平台3.0上实施抽查)。

(三)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后,暂不办理分期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在项目整体联合验收通过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提交的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出具准予分期竣工验收、投用的复函。复函仅用于投入使用或申请装饰装修许可,不得作为不动产证登记的相关依据。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分期竣工验收项目责任制,应依法对分期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全面责任,在分期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履行日常安全质量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项目安全。

(二)落实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通过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确保分期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管理全覆盖,严格按国家规范、施工图等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三)落实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分期竣工验收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单位工程分期竣工验收阶段产生的建设误差应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单位工程分期竣工验收时容缺资料未闭合的,不得申报整体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正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记入企业不诚信行为。

 五、其他要求

(一)实施意见如与国家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试行1年



政策原文:嘉建〔2023〕13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