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嘉建〔2024〕14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人:陆芳来源: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10-25点击数: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21

 

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政办发〔2021〕5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经项目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管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三)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租赁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分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依据相关政策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相应政务服务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工作,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和退出等环节全过程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二、租赁管理

(一)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是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创业;

2.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运营单位应在招租公告或招租通知中细化明确申请人条件。项目投入供应半年后出租率低于80%的,应适当调整其他招租条件。运营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招租条件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浙里办或现场两种方式申请可以个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配租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定向出租两种配租方式。

面向社会出租是指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定向出租是指面向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85%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初次定价前,运营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市场租金应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如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水平的,可不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评估本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六)租赁终止。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合同,退出保障

1.不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工作、居住的;

2.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内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3.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4.经核查不再符合项目其他招租条件的;

5.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单位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及时收回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执行。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三、运营管理

(一)运营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运营单位要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约定等规范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警处置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得以高于配租方案确定的租金对外出租,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不得挑客拒租,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

(二)房源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完成装修各类房源应纳入“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规范管理,由运营单位录入房源地址、面积、户型、租金价格等信息,并由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审核。

(三)房源发布。运营单位在招租前,应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面向社会出租或定向出租,运营单位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套、按间或者按床位出租。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对外公开发布招租公告,公告中应明确申请条件、房源情况、租金价格〔一套(间)一价〕、房屋套(间)面积、租赁期限等内容。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定向发布招租通知,通知中应明确申请条件、房源情况、租金价格〔一套(间)一价〕、房屋套(间)面积、租赁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运营单位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运营单位不得签订合同、不得安排入住。

运营单位与承租人用人单位应通过“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管理系统”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上传已签订的租赁合同。运营单位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变更、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管理系统”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使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配合运营单位开展房屋租赁运营工作,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备设施,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租赁期限内,运营单位或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退出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需遵循“总量可控、职住平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属地提出申请,市级审核通过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收回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租使用已超过10年未重新装修或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居住条件较差、管理落后、空置率高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保留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财政补助资金还未全部用于项目的需退回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未出租使用的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出租使用未满10年的需按年份比例退回退回资金返回当地财政,并重新分配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项目退出时,需同步增补项目,做到“退一补一”,项目退出、增补的调整手续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函〔2024〕403号)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以租代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三)各县(市、区)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巡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暂停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责令退回财政奖补资金等措施处理。

六、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政策原文:(有效)嘉建〔2024〕14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pdf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嘉建〔2024〕14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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