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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函〔2024〕40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57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租赁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及申请条件;明确申请方式为浙里办或者现场;明确配租方式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明确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85%,年租金涨幅不超过5%;明确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可续约;同时明确了租赁终止的5种情形及终止后的腾退过渡管理。
第三部分为运营管理。明确运营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可自行运营、合作运营或委托运营,以及运营单位的职责;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完成装修,房源应纳入“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规范管理;明确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配租方式的房源发布渠道;明确租赁合同签订程序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为退出管理。根据《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退一补一”原则,实现总量平衡。结合嘉兴实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需遵循“总量可控、职住平衡”原则,列举了三种退出管理的情形以及退出操作、支持政策处置。
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明确各县(市、区)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巡查检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采取措施加强处理。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实施期限等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陆芸
联系方式:0573-82870029
政策原文: (有效)嘉建〔2024〕14号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