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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现住国有直管成套公房出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按照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城乡住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议通过,制定了《嘉兴市区现住国有直管成套公房出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嘉兴市区现住国有直管成套公房出售
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规范有序开展出售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嘉建〔2023〕5号),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出售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区现住国有直管成套公房,是指嘉兴市区范围内现存的、承租人实际居住的、房屋性质为住宅且户型成套的国有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1999年以来配租入住的公租住房,不在出售范围。
二、购买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指购房申请人,是指持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申请人应当以《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载明的承租人为准,且必须建立正常租赁关系,未欠缴房租;
(二)购房申请人应当为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三)购房申请人已购买过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公房拆迁购房(或享受拆迁、征收、收购、搬迁货币补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和解困房等的,不再享受本次购房。
三、出售价格
(一)直管公房的出售价格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政策规定面积范围内(70平方米以内)参照经济适用房组价规定,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甲、乙、丙类三个地段中心价评估出售基准价;超面积部分(超过70平方米)价格应当结合市场价评估各地段出售基准价。
2.在出售基准价的基础上再根据申请购买的房屋情况(位置、建成年份、成新比例、楼层等因素)评估出实际出售价格。
(二)直管公房出售时,按住宅30元/平方米、跃层和自行车库15元/平方米,由市房管中心从售房款中提留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如承租的直管公房存在自购面积的,由购房申请人按上述标准自行缴付自购面积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购房申请人另按房改成本价的1%缴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四、办理流程
由市房管中心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发布直管公房出售公告(以下简称出售公告),启动直管公房出售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
1.基准价:由市房管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开展直管公房基准价评估工作,并将基准价在出售公告中公布。
2.地点:直管公房出售地点由市房管中心确定,并将受理地点在出售公告中明确。
3.时间:申请购买直管公房时间为每年年底,具体以出售公告为准。
4.申请:购房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资料前往受理地点提出书面申请:
(1)购房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二份;
(2)购房申请人为单身的,则需填写无婚姻状况声明;
(3)《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及复印件二份;
(4)《购买国有直管成套公房申请表》(一式三份)。
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购买国有直管成套公房申请表》发放、购房申请资料受理等工作,收件齐全后将申请资料移交市房管中心。
(二)审核
市房管中心对受托管理单位移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购房申请人是否享受过福利性购房等情况进行核查。
市房管中心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所租赁的直管公房核对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并出具产权单位意见。
(三)出售
市房管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应提留的维修基金金额。
受托管理单位将实际出售价格通知购房申请人,并由购房申请人确认价格。
对最终确定购买的直管公房,由市房管中心组织购房申请人填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与购房申请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做好收缴购房款、开具购房收据、提留维修基金等工作。
由市房管中心完成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业务审批工作。
(四)办证
购房人缴清购房款后,市房管中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直管公房产权证明,由购房人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及其他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注销
市房管中心做好已出售直管公房档案归档以及房源注销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在一次性付清房款后的次月起,解除直管公房租赁关系,停收房租。
(二)购房人在直管公房承租期间认购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凭保证金协议书和收据向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购买直管公房后,购房人及配偶可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各自向已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
原文:(有效)嘉建〔2024〕15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现住国有直管成套公房出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