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建〔2024〕2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关于修改《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审核人:陆芳来源: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4-05-29点击数: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关于修改《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为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质效,更加科学合理匹配工程建设进度与监管资金提取比例,满足开发企业正常工程支出及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需求,决定修改优化《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部分内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3.市建设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建20225)。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此次文件从增设工程进度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用途使用两个方面对全市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予以优化,使资金使用更贴近实际操作,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同时,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做出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

全市按《细则》实施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528起施行。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增设工程进度节点。主体结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间增加节点“外立面施工完成并已拆除脚手架”,即外立面施工完成(不含门窗安装)并已拆除脚手架(含爬升式脚手架)或吊篮等设施设备,对应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5%

(二)优化重点监管资金用途。

1.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提高至95%允许申请资金用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住宅保修金、税金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

2.经属地建设部门同意,允许统筹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陆芸

联系方式:0573-82872068

原文:(有效)嘉建〔2024〕2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关于修改《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