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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建设水平,我局制定了《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属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管理工作细则。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7日
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质监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工程,重点监管公共绿地工程建设。其中政府或国有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具备质量监督报告。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二)部门职责
市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也可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统称监督机构。
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实际情况,由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相关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履约能力和生产条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四)经费来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基本程序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相关工程资料、质量监督申报表(详见附件1)。监督机构对于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理质量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在接收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后,对于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答复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报。
(三)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应确定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并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将采用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巡查等方式,对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查(详见附件2)。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工程限期整改通知,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对土方工程、绿化配置、园林设施等园林绿化工程变更高发、工程量大的环节,建设单位对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做到理由充分、责任厘清、经济合理、程序完善,并向监督机构报备。
涉及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该隐蔽工程隐蔽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四)实施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机构主要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履约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督:
1.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确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符合条件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各方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督机构,同时按相关要求报送工程资料。
3.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主要对工程质量检查、观感评定及资料台账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保责任制机制进行确认。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针对工程档案资料及工程实体情况形成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和竣工验收意见。
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相关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书》(详见附件3),要求建设单位落实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详见附件4)。
(六)实施竣工备案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竣工备案,并对备案项目进行质保期内监管,通过不定期抽查发现养护质量问题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闭环。
三、质量监督的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采用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问题及信访投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监督
对相关单位的管理体系、组织架构、人员资质、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设备、合法合规性及符合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内容
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工程实体质量内容的台账资料备查,对工程质量有质疑的部位,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1.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2.亭、台、廊、榭、园林桥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3.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4.园路、铺装等基础结构层工程质量情况。
(三)质量问题及信访投诉监督
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暂停施工;发现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监督机构对项目质量问题及信访投诉等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其他要求
在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检查人员应至少二人同行。监督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建园〔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报表
2.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表
3.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整改意见书
4.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政策原文: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嘉建〔2025〕1号《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图解:【图解】嘉建〔2025〕1号《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