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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资规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建设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7日
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升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助力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二)适用项目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地方标准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类型。科研项目计划每年发布一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与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技术政策(含导则、指引等)、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建筑工法等重大密切相关的研究,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地方标准编制研究是指为满足本市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和符合本市特点的建设工程地方建筑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践经验制定的标准(含细则、图集等)。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科研开发项目是指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是指选用省部委或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重点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研究期限视工程项目进度确定。
(三)单位职责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科技设计处负责建设领域科研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市建设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委办公室”)承担科研项目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1.研究制定建设领域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科研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科研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终止、撤销、验收等管理工作;
3.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4.负责住建部、省建设厅等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转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申报与立项
(一)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推动城乡住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需求,结合年度中心工作、业务管理需求及行业科技发展趋势,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二) 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或明显地方特色,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积极作用。
(三)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或专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专业、跨领域、跨学科的科研团队组成方式。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研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5家。
(四) 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对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项目类型,客观准确地填写项目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范围、考核指标等,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五)同一项目内容仅可申报一种项目类型。
(六) 科研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等经费以自筹为主。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七) 申报的科研项目经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处室、协会及专家针对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研究计划和项目经费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八)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形成年度科研项目清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印发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文件。
(九) 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书作为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十) 对列入市级科研项目的,将优先推荐申请本市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住建部、省建设厅科研项目申报,以及相关评奖评优。
三、 项目实施管理
(一) 市建设局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视情对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组织后期评估。局属各业务条线应协助科研项目的实施。
(二)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科研任务。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市建设局批准后,按调整后计划进度实施,研究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提交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三)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2.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3.项目研究方向或目标已经完全偏离批准的项目申报书确定的方向或目标;
4.在中期评估中,经评估认定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科研项目;
5.科技示范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项目另申报或转报其他科研项目并立项的;
7.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四)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负责人离职等情况发生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终止的;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项目资格,且取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四、验收及成果管理
(一)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研究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科技示范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申请科技示范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嘉兴市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验收申请表》、研究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
(二) 科研项目由市建设局组织验收。验收形式为会议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一般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依据项目申报表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三)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违反科研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二次验收仍未获通过的科研项目,取消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新申报科研项目。
(五) 验收通过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最终稿纸质与电子版报送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在收到最终稿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核发《嘉兴市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验收证书》。
(六) 科研项目验收清单由市建设局统一发布。
软课题类的项目科研成果(含导则、指引等)需要发布的,按程序履行发文报批程序。
标准类的项目科研成果符合地方标准的,及时向地方标准主管部门推荐,积极促进成果向标准转化。
五、附则
(一) 本办法中验收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建设部门发文公布之前,不得透露评审、验收相关结果。
(二)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评审专家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实行联合惩戒。
(三) 从事科研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申报表
附表2: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延期申请表
附表3: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验收申请书
附表4: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验收证书
政策原文: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管理办法(试行)》(嘉建〔2025〕2号)政策解读
图解:【图解】《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项目(自筹)管理办法(试行)》(嘉建〔2025〕2号)政策解读